【摘要】
王濤死亡前2天,其名下證券賬號內轉出人民幣580萬元,過世后其名下開放基金賬戶中又轉出90萬元,兩筆錢均轉入小兒子王偉的銀行的賬戶內。大兒子王軍和妻子徐芳認為該錢款是王濤的遺產,要求繼承、分割;小兒子王偉則認為該錢款是父親贈與自己的,不屬于王濤的遺產,不同意分割。
【案情】
王濤與妻子徐芳育有兩子,即大兒子王軍、小兒子王偉。王濤2017年因腦淤血造成偏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時住在小兒子王偉這里,由王偉照顧其生活。徐芳則住在大兒子王軍這里,由王軍照顧。
2019年1月5日,王濤因患疾病晚期而入住上海市某醫院,入院記錄為:消瘦,神志尚清晰,精神萎靡,檢查尚能與醫師合作等。2019年4月20日,王濤因搶救無效死亡。
王濤早年經商,積蓄頗豐,王軍知道父親有很多的存款。因此王濤死亡后,王軍即委托律師查詢,調查結果顯示王濤在報死亡前2天名下的證券賬號內轉出人民幣580萬元,2019年5月8日,從開放基金賬戶中又轉出90萬元,上述兩筆款均轉入王偉的銀行賬戶內。而截至律師調查之日,王濤的證券賬戶資金余額為8.63元,基金賬戶內余額為0元。
王軍和徐芳遂向王偉提出要求繼承、分割王濤的遺產,他們認為王濤早年就生活不能自理,而且住院后一直精神萎靡,不可能死亡前2天去辦理證券賬戶580萬錢款的轉出,而另外80萬是王濤死亡后轉出的,故該筆錢款應依法進行繼承。而王偉則表示,這些錢是父親送給自己的,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一、被繼承人王濤名下證券賬戶內的資金余額由王偉繼承。二、90萬元由王偉繼承,王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軍上述遺產折價款各人民幣15萬元,支付徐芳上述遺產折價款各人民幣60萬元。
【律師分析】
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兩筆轉賬款是否屬于王濤的遺產,如何分割?
一、對于王濤在世時轉到王偉銀行賬戶內580萬的性質?
遺產是指死亡時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本案由于被繼承人王濤在轉賬發生當時神志尚清醒,其有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即便其無法自行操作亦可委托他人代辦,故其子王偉代為操辦轉賬事宜并無不當,該錢款在王濤生前已處分,故認定不是被繼承人王濤的遺產。至于賬戶中還存在的錢款,則屬于王濤的遺產。
二、對于王濤過世后轉到王偉銀行賬戶內90萬的性質?
被繼承人王濤死后從其賬戶中提取的90萬元,不是王濤自身處理名下財產的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據王濤通過遺囑形式明確歸王偉繼承,因此該筆錢款應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但由于王濤與徐芳是夫妻關系,因此王濤名下的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是徐芳的,另50%才是王濤的遺產。
三、對于王濤的遺產,應當如何繼承、分割?
律師認為,580萬元因為不屬于王濤的遺產范圍,因此本案不應當處理。被轉到王偉賬戶內的90萬元,其中50%是徐芳的,另50%由王軍、王偉和徐芳三人平分。至于賬戶內還留下的8.63元,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酌情分割。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