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與陳某(女)于2001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育一子金某某。金某與陳某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金某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金某某由其撫養。因金某存在家庭暴力,法院準許金某與陳某離婚,判令金某某由陳某撫養。
點評:家庭暴力具有習得性特點,如果當事人雙方對由誰直接撫養子女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則上應由受害人直接撫養。但受害人自身如果沒有基本生活來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適合直接撫養子女的疾病除外。不能直接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但根據間接證據,結合雙方在法庭上的表現、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法官通過自由心證,斷定存在家庭暴力可能性非常大的,可以判決由受害人直接撫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