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和被告宋某于1995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同居生活,后生育了一女二子,長女現已成年,二子尚未成年。同居后,兩人常因生活瑣事發生吵鬧,羅某于2006年1月外出至今,8年未歸,子女皆由被告宋某一人在家撫養。現在羅某回到家中,要求至少要撫養一個孩子,與宋某發生爭吵,遂訴至法院。
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約被告到庭調解,調解中,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權互不相讓,原告堅持要求至少撫養一個孩子。而被告則說,原告在孩子僅僅幾歲的時候就將孩子扔在家中不管,已經失去了一個做母親的資格,多年未照料,也無法照顧好孩子,堅決不讓原告撫養孩子,雙方僵持不下。因這是子女撫養糾紛案件,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已滿10周歲,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并且了解到原告羅某現生活在新疆,子女生活習慣、上學問題值得考慮,如果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長,雙方的矛盾可能會進一步加深。
為化解雙方的爭執,法官釋明相關的法律后,邀請雙方的親戚朋友一起做工作,經過不懈努力,雙方終于達成協議:兩個兒子由父親宋某撫養,羅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兩萬元,可隨時探視子女,在征得孩子同意,不影響學習的情況下,告知宋某后,可將孩子帶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