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張與被告小劉于2008年建立戀愛關系,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對龍鳳胎。但終因被告男方對家庭不負責任,造成原告與被告的家人關系處理不融洽,婚后雙方經常吵架。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分居至今,矛盾不可調和,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因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探望權問題產生分歧,訴至迎江區法院廣圩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男方只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其它的什么都不要。原告女方同意將孩子由被告撫養,但是她要求可以探望。雙方都是很愛孩子的,但是都不能為了孩子在婚姻上做出妥協。雙方的家屬也參加了庭審旁聽,各自的想法都不一樣,在庭審上控制不住情緒,紛紛發言,審判長予以及時制止并予以了警告。
基于孩子能夠健康成長,雙方要求兩個孩子能夠在一起生活,互不相讓。經法官多輪悉心調解,21日,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兩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被告所有,女方小張每周末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寒暑假可將孩子接回去一起居住10天至20天。調解協議很快達成,兩個孩子從此只能跟父親生活在一起,偶爾才能見到母親一面。
一個幸福的四口之家從此兵分兩路,面對這樣的結局,主審法官也只能是一聲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