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售許可證賣房 房產商違約雙倍返還購房款
案例介紹:近日,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賣房導致合同解除的案件,判決被告泰安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王某購房款15萬元及利息,并支付賠償金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24日,市民王某與泰安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訂購商品營業房協議書》,購買其開發的一處建筑面積為85.6平方米的二層營業房,房價每平方米5000元,總金額42.8萬元。約定于2007年6月底前交付使用。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15萬元。但是此后被告一直未開工建設該營業房。2008年2月,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雙方合同無效;被告返還購房款15萬元及利息,并給予與所交房款同等數額的賠償。
庭審中,法院又查明被告所出售的該營業房無預(銷)售許可證,其所提交的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并未包括該營業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出售給原告的商品房超出了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