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市民買了一套二手房,沒等到賣房人將戶口遷走就付完了所有款項??少u房人四年過去了都沒“挪窩”,買房人沒法遷戶口。另一位市民買了一套二手學區房,可賣房人不配合,孩子眼看就要上小學,戶口還沒落下來。據了解,南京區級法院受理的二手房買賣糾紛中,約三成是由落戶難引起。律師提醒,市民在購買二手房時,最好在合同中對原有戶口的遷出期限、地點作出詳細約定。
急人!買房四年卻落不了戶
姜小姐2005年9月花30萬在玄武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簽約時,經中介提醒,雙方在合同里對戶口做了約定——“賣房人需在2006年5月1日前將戶口遷走,否則支付違約金5000元”。如此一來,姜小姐覺得更保險了,沒等對方將戶口遷出,她就付清了所有款項。
姜小姐說,如今她已成家,想把自己跟丈夫的戶口遷進來,可是去派出所一查,發現賣房人的戶口竟然還在,自己根本沒法入戶。
姜小姐這才著急起來,四處去找賣房人,可賣房人電話號碼換了,怎么也聯系不上。到派出所也查不出個所以然,因為此人的戶口還在自己家。“我查了好長時間,只曉得他離婚了,卻找不到他人。”姜小姐郁悶地說。
氣人!買了學區房進不了名校
家住南京江寧區的張先生2007年9月,通過中介購買了白下區某重點小學附近一套二手學區房。根據這所學校的規定,戶口遷入學區房滿3年,才能就近上學。
張先生計算過,只有在2008年9月前將戶籍關系遷進該房,才不會影響小孩上學。張先生與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賣房人在2007年10月31日前將戶口遷出”。
簽約后,張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賣房人王某卻違反合同約定,遲遲不將戶口遷走。2008年春節后,張先生將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對方盡快遷出戶口。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王某自愿立下保證書,保證在2008年8月底之前將戶口遷出,否則,每拖延一天即罰款100元。然而直到2008年12月底,王某仍未將戶口遷出。張先生再次將王某告上法院。南京白下法院最終判決王某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先生違約金1萬元。然而張先生卻高興不起來,雖然王某賠了錢,但孩子上學已經被耽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