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世后,阿霞為了繼承房產,將老公及其前妻的兩個女兒告上了法庭。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爭房官司。
老周與阿霞是一對“半路夫妻”,兩人結婚時都已年過五旬,當時,老周與前妻的兩個女兒都已成人了。
婚后,老周在廈大附近買了一套房子,此后,兩人一起生活居住在這套房子里。
遺憾的是,共同生活了幾年后,老周就因病離世了。離世前4個月,也就是2012年3月份,老周立下遺囑,寫道:“如果我不幸先去世,房子是我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屬于我們的共同財產,我把這套房子中屬于我的部分無償贈給阿霞。”
開庭時,原告阿霞說,遺囑寫得明明白白,因此,她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將老周的產權份額判給她。
在原告阿霞的對面,被告席是空著的,老周的兩個女兒都沒有露面,其中,有一個女兒人還在北京。法官說,她們經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
思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當中,老周已經死亡,且對其財產的處理留有遺囑,應該按照遺囑內容繼承,該遺囑內容真實有效,判決支持阿霞繼承老周所有的二分之一產權。
法官說法
遺囑未經公證不起訴無法過戶
據法官介紹,在繼承房產時,因為被繼承人已經不在了,如果遺囑未經公證,繼承人僅憑著一張紙,房地產管理機關難以判斷遺囑是否真實有效,草率過戶可能引起后患,所以只能先通過公證或者法院判決認定,憑公證書或者判決書來辦理。
因為,根據相關規定,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除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可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