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蓮湖區人民法院庭審了一起奶奶與孫女之間的繼承糾紛案。離婚后遭遇下崗、經濟困難的袁某不幸患上尿毒癥于7年前去世。袁某的母親和他的女兒因繼承糾紛在蓮湖區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母親認為兒子留下的房子掌握在孫女手中,自己身為母親應當享有法定繼承權。
原告姚老太太生有4個子女,1995年,她的二兒子袁某與妻子離婚,孫女圓圓跟隨她的母親生活。三年后,袁某下崗,2003年又查出尿毒癥,經濟困難無錢看病。圓圓當時在上大學,無力負擔父親的醫療費用。姚老太太與丈夫以及袁某的兄弟姐妹墊付了31000元,可惜還是未能留住他的生命,2007年袁某去世。
姚老太太在起訴書中稱,兒子留有遺產不僅包括其單位補發的權益金17278元,還有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現在房子實際掌握在孫女圓圓的手中,并對外出租收取租金。
姚老太太的代理人認為,老人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權益金17278元,也有權在兒子的房屋居住。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法院判令由姚老太太繼承兒子應當領取的拖欠權益金17278元,判令姚老太太享有房屋的居住權,并由她繼承房屋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出租的租金 7600元。
被告方代理人認為,在袁某生病住院期間,身為母親的姚老太太和身為女兒的圓圓都盡到了作為親屬的義務,權益金應當均分。同時,其代理人舉證袁某單位的房屋分配通知單,以證明這套房屋是單位分配的公房,不屬于遺產范圍。對于房屋的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雙方各執己見,被告認為不能繼承,而原告則堅持認為可以繼承。
法庭辯論結束后,法庭征詢雙方是否愿意進行法庭調解,他們均表示同意調解。審判長宣布休庭,雙方將在法庭的主持下進一步協商具體的調解意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分析
為啥繼承糾紛案增多
老人手里有錢擁有多套房等導致與子女矛盾增加
重陽節就要到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們昨日來到西安市老干部活動中心舉辦法律講座,為上百名離退休老干部解析《老年權益保障法》以及子女贍養、遺產繼承、老人再婚等相關法律知識。
“近些年,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尤其是繼承糾紛增速最為明顯。”西安中院民一庭副庭長馬莉莉介紹,通常老年人所遇到的法律糾紛集中在三個方面,即遺產繼承、晚年婚姻、子女贍養。其中繼承糾紛案件數量增長最多,因為隨著經濟發展,因老年人工資漲了,手里有錢了;或城中村改造后擁有多套房屋,房產又不斷增值,這些現象導致父母與子女之間、多個子女之間的觀念分歧,從而產生矛盾糾紛。
法官們結合實際案例,支招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或避免法律糾紛。在場的不少老年人都拿出紙筆,詳細記錄下來,講座結束后,他們還針對婚姻、繼承、贍養等方面問題,分別向法官們進行咨詢。
相關案例
晚年再婚 遺產繼承極易起矛盾
老年人想要追求晚年幸福,因喪偶、離異后再婚,家庭成員出現變化,由此產生的家庭矛盾,遺產繼承問題往往成因復雜,涉及繼承人較多,一旦引發訴訟,必然傷害親情,影響家庭和睦。富有民事訴訟案件處理經驗的馬莉莉法官表示這類問題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采取既簡單又可行的方法來提前預防糾紛。
只有親生子女才能繼承財產?
案例:退休老干部黃某晚年與肖某結婚,婚前黃某的3個子女均已成年。肖某的兩個子女,一個已成年,獨立生活,但另一個孩子只有13歲,與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兩年后黃某去世,未留下遺囑,他的子女向肖某提出,遺產繼承人應為肖某及黃某的3個子女。但此時,肖某的兩個子女也要求繼承遺產,雙方發生爭執。
解析:雙方的焦點在于對繼承人范圍的認定,我國繼承法不僅按照婚姻和血緣關系確定繼承人,而且注重按照撫養、扶養和贍養關系來確定繼承人。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女方的未成年子女雖與黃某沒有血緣關系,但因與黃某具有扶養關系而享有繼承權,肖某的另一成年子女因與黃某不存在扶養關系而沒有繼承權。
子女保管財產防止再婚配偶繼承?
案例:某干休所老干部劉某中年喪偶,晚年與王某結婚,雙方結婚時并未進行婚前財產約定。劉某婚前有一個女兒。劉某患病住院后,便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有價證券及房產證均交給女兒保管。不久劉某去世,劉某女兒私自將上述財產通過掛失等各種方式進行轉移或隱匿。為此,王某將劉某的女兒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劉某上述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