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2條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
夫妻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歸納為以下幾點: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
答:2.修改后增加的主要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
通常的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做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經上級法院批準。如果是案情比較簡單的離婚案件,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必須一審結束。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四十六條。
在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雙方矛盾很深,彼此不愿意在法庭上見面,于是委托律師全權替自己打官司,而本人不出庭。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一般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由于離婚案件涉及到人身關系,為了慎重起見,法律規定:除非當事人確有特殊情況(比如是精神病患者、出國等),否則當事人必須出席法庭參與。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規定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答: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起訴離婚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