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對子女的探望權,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對此作出約定,但是雙方如果在協議或者訴訟離婚時沒有作出處理,那么,作為另一方可以再對探望權重新起訴對探望權作出主張。一方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一方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一、我國探望權的法律規定及含義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規定了探視權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
案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2007年11月30日經A區法院判決離婚,上訴期內甲又上訴至B中級法院,經B中級法院調解,甲乙離婚。調解書內容有:1、甲乙自愿達成協議離婚。2,子女丙由乙撫養,甲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丙18周歲止。每月最后一個星期日甲有權接丙,晚5點送回3,財產分割部分及其他略。
數月后甲去探望丙,因丙(2周歲)不肯走而遷怒于乙,繼而大打出手,丙受到驚嚇,大小便不能控制,醫生診斷為驚嚇過度導致行為退...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探望權利之后,各地法院開始受理探望子女權糾紛案件,然而,探望子女權糾紛案件因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判決之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剛遇到了諸多新問題、新情況,許多案件陷入了困境。比如在執行張某申請執行探望其子張一靜(化名,10歲)的案件時,張一靜的媽媽李某多次將張一靜轉移,...
2001年4月28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同日公布施行。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設了一些反映廣大人民群眾愿望的具體問題的規定,探望權就是其中的一例。探望權在婚姻法中的確立,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父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但在探望權的操作方面還不夠完善。
[關鍵詞] 探望權 探望權人 協助義務
[目錄]
一、探...
申請執行人楊先生。
被執行人董女士。
一、案情
楊先生與董女士原系夫妻關系,1998年1月17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女士撫養,楊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楊先生每次交付撫養費時,探望小翔約30分鐘。2001年5月,楊先生以董女士侵犯其探視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自本判決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個星期六上午9時,楊先生從董女士處將小翔接走,當天下午5時,楊先生將小翔送...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探望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為解決離婚雙方探視子女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而從心理學角度看維護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權的社會價值定位在兩方面:既關愛未成年人,消減心理壓力,據心理調查顯示,在單親家庭中生活的子...
時下,關于探視孩子的問題往往是離異夫妻爭執最多的,逃離圍城的男男女女們不得不時常處于“是冤家還要聚頭”的尷尬。探望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與子女相處的權利。法律對于探望權的規定,可以指導人們在處理復雜、尖銳的家庭關系時充分體現親情,客觀上給當事人帶來情感上的滿足和精神上的愉悅。
探望權:應依協議或判決執行
案例一:2004年6月,...
子女探望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夫妻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修正頒布實施后,探望權案件成為一種新類型的案件一直受到廣泛的關注,各媒體也作了相應的報導。在這五年的時間里,廣大人民群眾對探望權從不知到認識,從認識到維權不斷提高,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也在不斷增長。就以某法院為例,單獨就探望權提出訴訟的,2004年1件,到2005年就有5件,但在離婚案件中涉及這個問題處理的明顯增多,自2004年來基本每個離婚案件的審理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