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志不清不能辨別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所立遺囑無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認定一個公民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它不僅關系到一個公民能不能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且還關系到對他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因此,凡認定一個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恢復一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
母親去世留下20余萬元遺產,可兩個子女卻拿出了兩份內容截然不同的遺囑。一份遺產兩份遺囑,孰重孰輕,房山區法院日前作出判決。
張女士生前育有5個子女。自老伴去世后,老人分別隨女兒小晴、兒子小英居住了幾年。老人在小英處寫下—份遺囑,注明其所有財產及銀行存款全部由小英一人繼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老人又住到小晴家,并立下了第二份遺囑,寫明其身后全部財產由5個子女平均分配。立下遺囑后不久,張女士不幸病...
首先需要搞明白的是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立遺囑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只要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遺囑的內容就有效,而不必經過遺囑繼承人的認可。另外,遺囑自立遺囑人死亡時開始生效,之前遺囑并未生效,遺囑繼承人擁有的也只是一種期待權。現實中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納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立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立遺囑人或遺囑人,依照遺囑享有繼承權的人為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是國家繼承法律制度之一。
遺囑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中明確指定繼承人為前提的。遺囑繼承也稱為“指定繼承”。這種繼承方式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繼承就是被繼承...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有效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要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
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設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
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與“部分撤銷”。
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以后,由于主客觀原因,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人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一般應當用原立遺囑的方式、程序進行,也可以用新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的,原則上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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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許多老人為了避免日后子女紛爭,寫下遺囑,認為自己手寫的遺囑,肯定沒問題。然而,本報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在該院審理的自書遺囑糾紛案件中,有20%左右的自書遺囑都被判決認定無效。而在這些無效的自書遺囑中,多數問題出在了遺囑內容上,大部分是由于處分了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等;此外,也有一些自書遺囑因書寫不規范而導致無效。
財產狀態變化處分已不存在的財產無效
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可是有些...
導讀:根據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除的規定,法定遺囑形式只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網絡遺囑不是法定遺囑的形式之一,而且也不能將其等同于法定遺囑的五種形式之一。
那么,網絡遺囑具備法律效力嗎?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網絡遺囑并不是在網上立遺囑,網站也不提供立遺囑的功能。網絡遺囑是一個重要信息存儲與傳遞的平臺與工具,因此并不存在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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