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陶某家住蜀山區琥珀街道某社區。今年3月底,陶某通過房產中介看中了賈某的房子。陶某和賈某就購房事宜達成一致,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在陶某入住之后,發現房屋漏水。陶某要求賈某補償一萬元房屋修繕款,遭到了賈某的拒絕。雙方為此多次溝通卻無法達成一致。4月底,陶某來到琥珀司法所請求調解。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后,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賣方賈某向買方陶某支付房屋修繕款8000元,陶某收到此款后自行解決房屋漏水問題。
專家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對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是出賣人的基本責任,在買賣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出賣人應擔保其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在適用、安全、預期效用等方面,須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標準的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又不能協商確定的,受損害當事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賈某交付的房屋存在屋頂漏水問題,存在房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在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陶某可以要求賈某承擔支付其為修繕房屋而支出的8000元。
專家提醒,生活中,我們不論做人做事都應誠實守信,保證交付物品的質量。另外,如果遇到交付的物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應保持冷靜,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