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婚后取得房產證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案例]
吳先生與金女士于2003年3月登記結婚。婚前,吳先生在漢口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合同價為35萬元,由吳先生以一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繳納12萬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吳先生向銀行按揭貸款20年,每月還貸1500元左右。2005年2月,吳先生取得了該房的產權證書。
2009年10月,由于雙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離婚,但對房子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分歧。吳先生認為該房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該房系其與金女士結婚之前所購,且首付款都是其個人婚前財產;金女士認為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產權證是房子產權取得的法定憑證,該房產證取得在婚后,自然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律師點評]
合同簽訂時間是產權歸屬時間。
吳先生與開發商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購房合同》時,即取得了要求房產公司交付房子以及產權過戶的權益。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產證,實際上是吳先生婚前債權變成物權的實證。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以購房合同簽訂的時間作為購房時間,并以之與婚姻登記時間的先后來確定產權歸屬。根據相關法律,此爭房子因屬吳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對于婚后共同還貸資金,其中屬于金女士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給金女士。
[房產專家提醒]
還貸也要有證明。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之后即成為產權人,對于其所購房子依法享有所有權權益。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雖然為取得房子產權做出了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子產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不改變房產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本案給我們提醒,婚后在還貸時,是否要保留一些證明,以防在離婚分割財產時,無端地損失一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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