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王某租賃張某名下一處房屋開辦餐館。2014年,因經營不善,王某突然停業并撤離租賃房屋,留下大量設備未清理,也未繼續交納租金。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解除雙方租賃合同,王某將房屋清理恢復原狀后交還張某。王某則表示,除非張某對其物品和裝修等予以賠償,否則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自行搬離房屋且不再繼續支付租金,已經以行為方式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屬嚴重違約,張某要求解除合同,應當支持。故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王某清理房屋并將房屋恢復原狀返還張某。
【法官說法】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持續性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難免出現市場行情變化等情況。一般地,承租人單方搬離房屋,不具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出租人也愿意解除合同,法院可判決解除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出租人堅持不解除,法院不宜強制承租人必須使用房屋,可以直接判決解除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就提前解約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