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飛宇 黃若谷
2006年1
住房屋租賃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對城市房屋租賃行為作出了限
制,其第1條第1款規定:“居住房屋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分門進出的客
廳、廚房間、衛生間等均不得單獨出租;一問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或一個自然人,出租給家庭
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不得低于
市房地、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聯合執法,對部分群租房采取措施強制遷出。上述舉措引起了社
會的廣泛關注。
上海市城市房屋群租治理事件涉及到的問題是多方面的,也是多學科的。如輿論界和學界所指
出的,從問題的角度來看,其中既包括城市管理、治安綜合治理的問題,也包括城市中低收人群體
住房保障的問題;從問題涉及的學科來看,既包括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問題,也包括法學問題。
因此,作為行政法學人,應當對該事件作出全面的評析和解釋。本文試圖將這一事件放置在行政法
的專業視野中加以觀察和描述,以求針對該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給出初步答案,并以此推動干預行
政的法學研究。
在行政法視野中,上海市城市房屋群租治理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1)行政機關的
強制行為是否符合其法律依據的要求,或者進一步講,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