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房屋承租人破壞承重墻,對相鄰業主造成安全隱患。出租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本判決認為,房屋所有權人有保障相鄰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監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業,及時制止各種違章行為的法定義務。在承租人違章拆除承重墻時,出租人應采取積極、適當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因出租人消極的不作為,致使承重墻被拆除,相鄰業主的權益受到侵害。應當與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出租人與破壞承重墻之承租人應負連帶責任
【案例要旨】
本案系因侵權而引發的相鄰糾紛案件。對于是否認定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為共同侵權人,以及是否應由二者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房屋所有權人以不作為的方式,承租人以作為的方式,共同侵害了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為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周正文、徐建偉分別為本市閔行區龍柏一村63號401和402、403室的業主,63號樓為一幢6層住宅樓,1-3樓的所有權人為上海虹西實業公司。1999年9月,虹西公司將龍柏一村63號1至3樓及與之相鄰的紅松路258號兩層裙房租給上海銀光貿易有限公司,銀光公司承租房屋后,經裝修于2000年4月開設上海聚星娛樂有限公司,經營卡拉0K、KTV包房。裝修過程中,銀光公司和聚星公司拆除了龍柏一村63號1至3層的部分承重墻。由于房屋的承重結構的改動,造成63號4樓的結構變形。對此,周正文、徐建偉多次向虹西公司及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均無結果。2002月6月,周正文、徐建偉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銀光公司、聚星娛樂公司賠償損失、恢復承重墻,虹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委托上海房屋質量檢測站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拆除部分承重墻體(包括自承重墻)或在墻體開設(擴大)洞口,嚴重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安全和抗震能力,構成重大隱患。一審認為,銀光公司、聚星娛樂公司此種行為已構成侵權,理應承擔賠償損失、恢復承重墻之責,虹西公司與銀光公司、聚星公司在主觀上未有共同的故意,故不構成共同侵權。原告周正文、徐建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審判結論】
一審判決:
一、上海銀光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娛樂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對徐建偉、董仲增所有的上海市閔行區龍柏一村63號402室、403室房屋內受損壞部分按前述的維修建議方案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按維修工程造價預算即402室為4,111.05元,403室為3,932.35元,合計8,043.40元對徐建偉、董仲增進行賠償;
二、上海銀光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娛樂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對上海市閔行區龍柏一村63號l至3樓房屋,恢復至房屋裝修前的原有結構狀況;
三、駁回徐建偉、董仲增其余訴訟請求。銀光公司、聚星娛樂公司承擔賠償損失、恢復承重墻的責任,虹西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
一、維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2)閔民一(民)初字第2513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2)閔民一(民)初字第251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上海虹西實業公司對上海銀光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娛樂有限公司所負修復上海市閔行區龍柏一村63號402、403室受損部位、賠償損失及恢復上海市閔行區龍柏一村63號l至3樓房屋原有結構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