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轉讓和收回的權利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轉讓自己的房產。因此,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得將出租的房屋轉讓給他人,但因房屋已經出租,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對其房屋的轉讓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第一、出租人將房屋轉讓后,房屋的轉讓不影響租賃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賃關系于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存在于承租人與新的所有人之間;第二、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于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經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租賃關系結束后,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出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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