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租賃房屋承租人如何安置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27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該條規定的原則是既要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同時又要兼顧房屋使用人的利益。出租房屋包括出租住宅房屋和出租非住宅房屋。對出租住宅房屋而言,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解決居住問題,而居住問題是每個人都需解決的最基本問題之一,相對于出租方來說,承租人在經濟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拆遷時應注意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解決承租人的居住問題,以保證社會安定。在達不成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下,如果允許拆遷人用貨幣補償的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租賃的標的物就會消失, 租賃合同將不得不終止,承租人的居住問題就難以解決,會引發社會矛盾。根據這些規定,在現實生活中遇到此問題,目前一般作如下處理:出租房屋被拆遷,若建設單位安置的新房,產權仍歸原房主,原房屋已存在的租賃關系依然有效,可按租賃合同繼續執行,出租人不得以拆遷為借口,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意即“拆遷不破租賃”,但因所補償安置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原狀有所不同,租賃雙方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租金作相應的調整。已租賃的非居住房屋被拆遷時,建設單位可根據使用人的實際情況和要求,安置新房或作價補償。如果采取安置新房的形式,原租賃關系可繼續保持;如果安置后的房屋,不適合承租人原用途,房屋租賃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的用房由建設單位另行安置,如果采取作價補償的形式,房屋租賃關系自然解除,承租人的用房由建設單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