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上海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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