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而自行遷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壞的,承租人與第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承租權行使
1、行使主體
行使優先承租權的主體只能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享有優先承租權的承租人。但經原出租人同意,取得承租權利的次承租人因此也享有優先承租權。
2、行使條件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須在租賃協議期滿下一個租賃協議尚未簽訂的階段,出租人繼續租賃房屋;二是承租人須以“同等條件”表示繼續承租原租賃房屋。
對租賃協議期滿下一個租賃協議尚未簽訂的階段如何界定,是關于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要求,筆者認為,遵從合同自由原則由租賃雙方協議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