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人口的增多,人們觀念的變化,房屋租賃愈來愈普遍。隨之,房屋租賃糾紛也不斷增多,其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對各自的權利、義
務、理解、認識不太清楚。本文主旨即在于說明房屋租人的權利。
當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依法進行登記后,承租人即享有以下一些權利:
1. 請求出租人交付租賃房屋并使租賃房屋保持合同約定使用的狀態。
2. 對租賃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3. 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中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
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
有效”;即承租人仍享有該房屋的租賃權。
4. 優先購買權。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5. 許可轉租權。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轉租。
6. 同住家庭成員的續租權。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關政策及司法實踐一般均承認與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員享有繼續租住的權利。
7. 承租人對第三人的獨立抗辯權。在審判實踐中,當承租人依法行使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及派生權利如通風、采光、排水等相鄰權,受到來自出租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時,承租人有權以停止侵害、排除障礙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甚至對單位自管公房分配后引起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文件亦認為,“職工根據單位分房決定,與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系后,第三人搶占
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