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的效力
2007年2月,原告甲與被告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將坐落于某休閑廣場一門面租賃給乙,租賃期限從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租金按年交付,前三年為每年43800元,后三年為每年46800元。合同簽訂時,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的房租23800元。
乙承租后自己經營一部分店面,將另外大部分店面轉租給了第三人周小秋經營。2007年5月28日,乙以書面形式用特快專遞告知原告門面轉租。同年5月31日,原告甲也用書面形式通知被告乙,告知被告門面不得轉租。后原、被告經協商未果,原告起訴至法院,訴請確認被告與第三人的轉租合同無效并解除原、被告的租賃合同。
法庭上,被告乙辯稱,合同約定轉租門面只需通知原告,并不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在2007年5月3日,被告已口頭通知了原告轉租門面, 5月27日又書面通知了原告。因此不同意終止與原告的合同,與第三人的轉租合同也應繼續有效。
法律上,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乙未征得原告甲的同意私自將承租的門面轉租給第三人,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原告為此要求解除與被告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提出合同約定轉租只要通知了原告即可與法相悖,法律有關租賃合同明確規定轉租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且被告轉租在前,通知原告在后。被告提出在2007年5月3日口頭通知了原告轉租事宜,因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
承租人的轉租權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須經出租人同意(法律要求一般要書面形式的同意)。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終止合同。因此解除承租人與第三人的轉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法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