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租賃是指以公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從地域上講,私有房屋可以分為農村私有房屋和城鎮私有房屋。農村私有房屋一般用于自住,出租為極個別情形,國家目前尚未就此作出特別的規定。城市私有房屋商品化程度高,因此現今的法律法規主要是規范城市房屋出租問題。而按照用途區分,私房租賃分為住宅用房租賃和非住宅用房租賃。住宅用房租賃和非住宅用房租賃在具體租賃措施方面區別較大,下面詳細介紹之。
住宅用房,主要是指供居民個人、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是人們必需的生活資料。所以,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賃私有房屋時,應當把握如下幾點:
1、住宅用房租賃
(1)房屋產有權必須清楚。房屋出租人必須是房屋所有人、法定繼承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有人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手續。
(2)必須是自住有余。即不得將私房出租,而自己去承租公房;更不得強迫房屋產權人出租自住面積并沒有多余的房屋。
(3)凡私有房屋出租給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派駐機構使用的,應由房屋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代理租賃行為。
(4)房屋租金由雙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租金標準,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變相押金,也不得將稅款轉嫁給承租人,否則由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2、非住宅用房租賃非住宅用房租賃,是指以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為目的的房屋租賃。包括兩類:
(1)生產性用房,如工業、交通運輸業務等部門的廠房、車間等;
(2)經營性用房,如各類公司、銀行、旅社、飲食服務等用房。
非住宅用房租賃的內容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因而非住宅用房的租賃比住宅用房的租賃自由得多,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按市場行情協商確定租金和違約金標準。
3、私房租賃合同
以個人所有的房屋為租賃標的的合同。中國私房租賃是公民行使所有權的方式之一,受法律保護。房屋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報所在地房管部門備案。終止的原因有:租期屆滿;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轉讓轉借;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已達6個月等。出租方的主要義務有: (1)修繕房屋。為保證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應負責租賃房屋的修繕,包括零星維修和大修。大修后,出租人有權因房屋質量提高而適當提高租金。經同意由承租人修繕的,可以修繕費用充抵租金。(2)繳納房產稅。除另有約定外,房產稅一般由房屋出租人繳納。(3)出租人處分租賃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方的主要義務有:(1)按約定交納租金。租金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沒有規定的,依公平合理原則由雙方議定;(2)合理使用和維護租賃房屋。不得私自轉租轉讓,不得用于違法活動;(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