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本來一直租房做生意,今年4月4日卻突然被房主告知所租房屋已被賣給他人,劉某必須盡快搬家走人。原來,房主在沒有告知劉某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賣”給了他人。日前,劉某拿起法律武器,通過訴訟程序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告劉某從1994年開始租門面房經營家俱。該門面房原屬霍邱縣城關鎮城北村第一村民組所有。2004年10月20日,該房屋被賣給該村民組吳某等三戶村民共有后,劉某仍繼續承租該房,房租付到2006年3月份。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房屋租賃協議。
今年3月4日,三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與第三人張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約定價格14萬元,當日三被告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字。3月14日,三被告簽字時要價18萬元,將協議書上14萬元改為18萬元,在協議上注明:“保證有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在生產隊。”張某當時付款10萬元,下余款至5月13日全部付清。三被告在將該房屋以18萬元賣給張某時,仍沒有通知原告。
庭審中,劉某稱3月18日自己才知道被告已將房子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第三人。4月4日,被告通知劉某房子賣了,同時告知給劉某2個月的時間搬家。6月初,三被告及張某找原告要房子,原告拒絕搬家,要求買房。后協商不成,劉某遂訴至法院。
霍邱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租賃三名被告共有的房屋,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劉某作為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三被告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房屋的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此,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三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遂依法判決三被告與第三人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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