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耿彥波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大同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地下室及其他房屋租賃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宅和廉租住房的租賃,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獲得收益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行為應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一)以聯營、承包、入股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只獲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負盈虧責任的;
(二)以柜臺、攤λ等形式將房屋內的場地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租金或者交付收益提成的;
(三)酒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并經工商登記為注冊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約定租金的;
(四)以其他形式將房屋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依法繳納稅費。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
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范Χ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備案工作。
第七條 市工商、地方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δ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
(三)共有房屋δ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屬于依法發布房屋拆遷公告范Χ內的;
(七)已抵押房屋δ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主體資格證明;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租金支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繕責任;
(七)房屋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十)Υ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第十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