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是指“交易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簡單來說,如果房屋交易之前已被出租,那么房屋交易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所以新業主即便買到房也可能無法入住。
案例:購買已出租的房屋惹糾紛
郭某在2015年4月通過中介購買了仁恒G53公寓的一套二手房。正在歡天喜地地準備入住時卻發現這套房子在出手前剛剛被出租了10年。此時,承租人蔡某聲稱,當時該房業主借了外債,他作為擔保人幫業主還了錢,一共有500多萬元。為此,該房業主和其妻子約定將這套房子抵給他,由于怕業主變卦,蔡某才寫了這份租約,租期10年。按照法律上“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蔡某認為自己租房子在先,郭某買房子在后,所以她有權租住這套房子10年,郭某面臨買了房子卻無法入住的局面。
分析:房屋信息要知曉,租賃買賣不能破
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時,需明確“買賣不破租賃”,因此,業主在租賃期間出售房屋,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必須備案,《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有租賃之后去辦理登記備案的,正如案例中的所謂“租賃”實質上市不存在的,既沒有完備的租賃合同,也沒有實際支付租金。這樣的租賃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
注意:提前了解房屋租賃情況,順利入住免糾紛
雖然以上案例中租賃不成立,但是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經常會有因房屋有租約導致新業主無法入住的情況,因此購房者需要特別小心,警惕“已出租”房屋交易風險:
1、提前了解房屋租賃情況,如著急自住,就應避開有租約的房屋;
2、若交易房屋有備案的租賃合同,那么買方最好和賣方書面確認交房時間、出租房屋孳息歸屬等問題,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