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了房東的“默許”,“二房東”付蓉將承租的三室兩廳房魔術般地分割成了十間客房,但在搬入十張大床時,卻遭到了小區物業保安的阻攔。于是,付蓉一紙訴狀將物業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25日下午,鬧得沸沸揚揚的“上海綠城群租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陸家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物業阻止搬床引發“群租案”
2006年6月28日,一輛卡車??吭谏虾>G城小區北門入口,卡車上一連卸下了10張簡易木板床,在小區入口處壘成一摞。床的主人是60單元的二房東付蓉,正當付蓉招呼著搬運工人往小區里搬床時,被物業保安攔了下來。
“我為什么不可以搬自己的床進去!”氣憤的付蓉據理力爭,然而物業堅持不肯讓步,在爭執了兩小時后,付蓉拍下了保安的“無理行為”棄床而去。一個星期后,物業公司收到了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傳票。
付蓉在法庭上訴稱,2006年5月23日,她向產權人楊先生租賃了位于綠城小區內的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屋,建筑面積為132.87平方米。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為兩年,房租為每月2400元,租金每三個月以現金支付。雙方同時在合同中又約定了補充條款,其中有“甲方(楊先生)同意乙方(付蓉)分割出租(轉租)簽約之內的兩年”以及“若本條款與合同內的條款有沖突,應以本條款為準”等內容。
“2006年5月23日,我將第一期三個月租金付給出租人楊先生,然后向物業申請對房屋進行裝修,物業也核準了,發給我裝修進場證?!钡橇罡度貨]有想到的是,6月18日房屋裝修完畢后,卻遭到保安阻攔其搬入大床。“6月18日、6月28日我兩次想搬床進去,物業都不允許我進小區,我只能向民警求助打了八次110!”付蓉在第一次庭審中向法庭提供了上述兩天的電話賬單證據。
付蓉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反復強調:“房屋產權人已經將房屋租賃給原告付蓉使用,那就賦予了她合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付蓉完全是合法承租,物業公司無權對原告的搬床和出入行為進行非法干涉和阻止,即便物業具有良好動機,行為的主觀動機也不可以超越法律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物業完全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對原告進行干涉,而不是現在的暴力干涉行為?!?/P>
付蓉在法庭上提出,要求判令物業公司停止侵權,不得無理阻撓她及房客正常進入小區,并賠償她2006年6月至2007年2月的九個月房屋租金損失(每月租金以2400元計)。
物業公司:阻止的不是搬床行為,而是群租行為
付蓉一紙訴狀將物業告上法庭,頓時掀起軒然大波,這場由群租引發的官司頓時吸引了上海綠城所有業主和租戶的注意力。
“我們阻止的不是付蓉的搬床行為,而是她的群租行為。如果當初我們沒有阻攔付蓉,那么今天我們仍然將會是被告,只不過原告變成了受‘群租’困擾侵害的業主們!”被告上海綠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表示。
面對付蓉與房屋產權人“大房東”楊先生的租賃合同,物業公司認為,該協議雖然同意付蓉對房屋進行分割轉租,但也強調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楊先生本人于2006年7月29日出具的證明函一份,該證明函這樣寫道:
“上海綠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本人系該房屋的產權人,本人于今年5月23日就該房屋與付蓉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雖然約定承租人付蓉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F付蓉承租以后將房屋分割成10個小房間,分別出租給不同的個人,造成互不相識的人共同居住,而且存在很多的治安隱患。本人對付蓉這種違法行為是絕對不認可的,要求恢復原有戶型和功能。請貴公司協助對這種不合法的行為予以制止?!?/P>
“產權人授權我們對付蓉的行為加以阻止?!蔽飿I公司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表示,“而且付蓉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綠城業主臨時公約》及《上海綠城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付蓉自己承認將房屋分割成10間,將廚房、儲藏室、客廳變成住宅,并且按間為單元進行出租,這明顯違反了《臨時公約》第8條、第13條關于不能改變房屋原有設計功能及住宅用途的約定。按照第23條的規定,對于違反臨時公約的行為,我們物業有權制止。”
代理律師最后補充道,“6月18日付蓉只提供了電話賬單的證據,這只能說明其報警,并不能說明我們那天阻攔了她。6月28日我們確實阻攔她搬床進入小區,最后在警方協調下,我們同意她搬三張床進來,而不是十張床?!?/P>
法庭辯論一波三折 法院判決物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2007年6月25日的庭審中,經法院查明,付蓉與楊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于2007年2月協議解除,付蓉已將房屋返還給楊先生。
然而面對被告舉出的諸多證據,付蓉一方在法庭辯論中始終追問:“被告物業是否有權對付蓉合法使用承租房屋進行阻止?有哪部法律規定物業有這個權利?”
付蓉的代理律師強調,產權人楊先生出具的證明函是在侵權事實發生之后,物業公司不能“超前干預”。至于物業認為付蓉與楊先生之間的租賃有違約行為,應該由當事人楊先生追究付蓉責任,而不是物業公司插手。
“再說,原告付蓉為什么不能使用客廳,如果原告親戚住在客廳,物業也要管嗎?”付蓉的律師最后顯得有點咄咄逼人。
被告律師也不示弱,提出2006年上海綠城出臺相關自治約定,“二房東”出租房屋必須到有關部門備案,必須簽訂社會治安消防責任承諾書等,否則就不允許租房經營。付蓉將房屋分割成十間進行出租違反了《臨時公約》,他們基于此公約進行管理并無不可。
幾番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后,法庭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付蓉同意調解,但物業公司堅決要“討個說法”。
合議庭經過對案件的評議認為,因原告付蓉存在擅自改變住宅實際功能和布局的情況,未按照設計功能使用物業的分割轉租行為,故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被告限制原告搬入家具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原告違反設計使用功能而進行的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對此也予以認可,故被告物業行使權利的方式并無不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原告付蓉的訴訟請求。
案后:群租何以越禁越旺?
“綠城群租案”雖然一審結束,但像付蓉這樣的“二房東”現象值得探究。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群租之所以如此迅猛地席卷滬上諸大樓盤,市場需求的旺盛是主要原因之一,與這些年上海房價的居高不下、幾百萬外來人口的涌入、租金價格的不菲等也是息息相關的。群租者不僅包括外來務工人員,還包括大量涌入上海求職的外省市大學畢業生,畢竟這些年輕人需要靠“精打細算”才能在這個大都市立住腳跟,而群組的價格遠遠低于單租合租,他們可算是群租的“中流砥柱”。本案的付蓉就曾經在庭審中表示,準備將系爭房屋出租給剛畢業的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