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律允許離婚案件可以反復訴訟,但是造成離婚訴訟反復的主要原因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難界定、當事人舉證難、過錯一方“舊病復發”、雙方矛盾未化解或者過于尖銳等。下面,滬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案件反復訴訟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在時間中,離婚案件卻反復訴訟,造成離婚案件反復訴訟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難界定。
感情屬于意識形態范疇,是一種主觀上的心理狀況,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變性。“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的離婚標準較為抽象,在實踐中難以把握和界定,即便是組織心理專家對夫妻雙方進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準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結論。所以在排除夫妻雙方具有法定離婚原因的情況下,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法官一般會傾向于判決不準離婚。
2、當事人舉證難。
夫妻二人在生活中處于相對較為封閉的境地,夫妻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于其他方面的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婚外情等情形,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一般的鄰居等知情人往往礙于情面不愿作證,而采用偷拍偷錄方式獲取的證據又會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不被法院采納,使得一方難以獲取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離婚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3、過錯一方“舊病復發”。
夫妻一方以對方感情出軌、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實施家庭暴力等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后經親屬朋友勸導、教育或人民法院調解,一方表示愿意悔改,另一方大都會基于再給對方一次機會的考慮而選擇和好或撤訴。這些事由一旦再度出現,對方往往會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4、案雖結,但夫妻之間積壓的矛盾尚未化解。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相反有些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反而更加嚴重。即使在調解和好或撤訴的案例中,有些當事人的矛盾表面上有所緩和,但彼此之間感情會比之前脆弱,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幾率就大大增加。
5、夫妻雙方矛盾尖銳,法官不敢輕易判決離婚。
在原告強烈要求離婚,被告卻堅持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的案件中,離,還是不離?法官犯難了。當事人可能因對離婚不滿而采取一些過激行為,甚至釀成殺人、自殺等嚴重后果。因而在法官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判決不準離婚成為保守、妥當的處理辦法。
為維護家庭與社會的和諧,應如何預防離婚訴訟反復呢?滬律網小編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嚴格把握離婚標準,防止單純以提起離婚訴訟的次數作為是否判決離婚的標準,須從雙方的情感狀況、矛盾性質、子女需求等方面綜合衡量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
2、加強引導與教育,促使那些部分借離婚訴訟以警戒對方的當事人轉變婚姻態度,嚴謹遵法,形成良好的訴訟觀念,處理家務事可采取靈活處理方式而不得視法律為兒戲。
3、審慎調解離婚案件,對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應實行定期回訪,通過法律宣傳教育和引導當事人以避免不良的離婚誘因再次“復發”。
4、作好釋法說理工作,加強當事人法律意識,在處理離婚訴訟過程中的關聯問題以法律原則、規范為基礎,以情理感染為方式,盡量保證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離婚弱勢一方后期生活等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和形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