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寫欠條署名不規范賴賬6700元輸官司 案情回放 楊某因在忠縣白石鎮修養魚池需挖掘機挖土,遂請來彭某自帶挖掘機施工,協議工價每小時150元。后來施工52.6小時,總計工價7890元,除去楊某已支付的油錢1161.81元,楊某還應付工程款6700元。楊向彭出具施工清單一張,
案例1
寫欠條署名不規范賴賬6700元輸官司
案情回放
楊某因在忠縣白石鎮修養魚池需挖掘機挖土,遂請來彭某自帶挖掘機施工,協議工價每小時150元。后來施工52.6小時,總計工價7890元,除去楊某已支付的油錢1161.81元,楊某還應付工程款6700元。楊向彭出具施工清單一張,并在欠條上寫 欠彭老板工程款6700元 。
后來,彭告上法庭討債,楊辯稱欠錢是實,但這個 彭老板 并非原告本人。但彭提供了楊出據的施工清單、及證人證詞各一份,證明了施工清單的 彭老板 即為施工清單上的彭某本人。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證人證言與原告出具的欠條間有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信。被告楊某未按期參加庭審,應承擔不能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法律責任。因此,判令被告楊某支付原告工程款6700元。律師點評
市律協陶建律師點評:合同上雙方最好署上真實姓名,像署 彭老板 、 彭老師 這種都是不規范的。
若債務人不認賬,債主還要舉證證明自己是真正的債權人,因此相當麻煩。如果確實無法證明債主指的是自己,最后一招就是申請筆跡鑒定。
案例2
4800元存款被盜失主反倒進監獄
案情回放
2005年6月,段某發現自己銀行卡上的4800元存款被人盜取,遂到公安機關報案,后通過銀行監控錄像,發現是在 周陳 理發店上班的肖某盜取的。段于是告知朋友李某,李又邀來朋友張某幫助尋找肖。
次月7日,張在南川市 方便 旅館找到了肖某,電話告知段某。當天,段、張將肖某帶到 周陳 理發店。連續5天,肖某白天由段某 照看 ,晚上由張、廖 照看 ,并逼迫肖某退錢。其間,張某還對肖某進行了毆打。
法院判決
南川法院認為,段某為追回自己被盜的錢與張某、廖某非法扣押他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半年;被告人張某在扣押被害人期間,還毆打被害人,應從重處罰,判有期徒刑7個月。
律師點評
市律協陶建律師點評:公民應采取合法方式、手段索回自己的錢財,比如訴訟、通過警方等,而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案例3
租房開餐店關門竟要房東賠17萬
案情回放
2004年1月3日,郭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下劉某、談某二人的半層房屋(租期3年)經營餐飲生意。合同還約定,房東兩人將房屋交給郭時,要保證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郭租得該房后,于同年3月8日開始經營老鴨湯湯鍋,當年5月停業。去年6月23日,郭某租用的該房屋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但后來,郭竟以該房未經驗收,不能投入使用,閑置至今為由訴訟至法院,請求判令劉、談二人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損失143878元,支付違約金3萬元。法院判決
忠縣法院認為,原告實際上已于2004年3月8日開始經營老鴨湯湯鍋業務,5月歇業,說明郭某租得該房后已實現合同目的;有關該租賃房屋缺乏消防驗收意見的問題,而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曾明確約定消防工作由郭自己負責。因此,法院判劉某、談某的行為不構成違約,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市律協民委會張世強律師:房屋手續完不完善,房子能不能正常使用,這是兩種法律關系。
案例4
車掛鐵絲絆傷行人車主施工方賠4萬
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某施工部門在一路段上,占人行道安裝地下管線,施工設備和從接線井口穿出的拉線鐵絲的一端擺在公路上。這時,李某駕貨車經過時,車右后輪鋼板掛住了鐵絲,拉緊的鐵絲又將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劉某絆倒,造成劉某受傷花了醫療費近萬元。交警部門認定,司機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
北碚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某開車時注意不夠、疏忽大意,和施工方安全措施不周密相結合,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行為整體,兩者行為結合,是導致車禍后果的原因。因此判決,李某和施工方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萬余元。
律師點評
市律協民委會張世強律師:這是一個民事侵權官司。李某駕車經過施工道路時,對施工現場物品注意不夠,造成交通事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施工方占道施工,雖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未確保行人安全,具有過于自信的過錯。
案例5
欠錢沒約還款期債主隨時可討債案情回放
1999年8月21日、10月21日、12月5日,劉某先后以自已名義,分別在田某處領取價值20829元的餐票。劉領飯票時出具了領條3份,領條上未約定支付餐費的日期及利息。領到飯票后,劉某將部分飯票發給工人使用。之后,田某向劉某追收欠費無果,訴至法院。但劉認為: 田一直未向上訴人主張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法院判決
此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定:田某與劉某雙方達成口頭上的飲食服務合同,是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田某與劉某未約定付款日期,田某可以隨時要求劉某支付。該筆欠款因缺乏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應認定本案之債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判決劉某支付給田某餐費20829元及利息。
律師點評
市律協民委會張世強律師點評:按《合同法》規定,未約定的還款期限,其訴訟時效一直有效,債權人隨時可以主張自己權利,但是應給被告留一個合理的還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