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開發商違反規定將工程規劃核準的辦公用房作為居住用房出售,并對購房人隱瞞了實情,近日,法院判決開發商向業主賠償7萬余元。
張先生和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回遷購房協議,購買了一套兩居室。張先生在辦理了入住手續并取得臨時產權證后,搬進了新家。入住后,小區開始興建超市,超市就建在他住房的南側。由于超市屋頂與張先生住房的間隙僅有10厘米,而且屋頂平臺超出了張先生居室內地面的高度,使張先生家的防盜、防火以及生活采光等留下了諸多的隱患和麻煩。于是張先生找到了開發商。開發商表示超市的興建是為方便小區居民生活,且公司對超市的各項配套設施做出了合理的設計和安排,對張先生住房的影響已經減少到合理的范圍。
今年6月,張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70910元。開發商堅持認為張先生所住房屋在設計規格上與其他住宅用房是完全相同的,其設計圖紙也是經過規劃部門審批的;張先生所出示的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函只能說明該房是辦公用房,但不能證明該房屋不能作為住宅使用;且張先生購買該房屋的價格也低于商品房的價格,因此張先生不應以此為由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所提供的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函證明,開發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工程規劃核準的辦公用房作為居住用房出售,并隱瞞了實情;張先生入住后又因為相鄰超市的興建而造成生活上的諸多不便,確實造成了損失,于是判決開發商賠償經濟損失70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