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墜落玻璃塊砸死過路小學生》最新報道 “好來居案”物業公司判賠22萬
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鐘小雨父母對好來居大廈73戶業主的訴求,原告明確表示要上訴
備受關注的南山好來居高空拋物案一審有了判決結果。昨日,原告律師正式從南山區人民法院拿到了判決結果。根據南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錦峰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原告鐘小雨(化名)父母22萬多元。同時,法院一審駁回了鐘小雨父母對好來居大廈73戶業主所有的訴求。目前,原告鐘小雨的父母明確表示要繼續上訴。
各方反應
鐘小雨父親:
結果很難接受將堅決上訴
昨日,在鐘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師拿到判決書后,本報記者第一時間與鐘小雨的父親鐘先生取得了聯系。鐘先生表示,對于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結果,他很難接受,將堅決上訴。
鐘先生說,整個案子從立案到開庭一直到判決結果出來,經歷了將近兩年的時間。他對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一拖再拖的做法表示非常不理解。此外,從判決書的時間上看,這份判決書落款的判決時間是1月,但是到3月才通知他們去拿,對此他也希望南山區人民法院給出合理解釋。
“公安破不了案,法院又審得這么慢,這樣會把我逼瘋了,我絕對要上訴。”鐘先生情緒十分激動。他說,如果上訴到中院還是維持原判,他也就認命了。但是,還會有更多的人承受和他們一樣的痛苦。“更多的人也會承擔和我一樣的痛苦,肯定的,其他我不想多說了。”鐘先生掛斷了電話。
原告律師:
各打五十大板不代表公平
南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到:“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主張權利,必須舉證證明明確的侵權人、損害后果、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再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是否有過錯,舉證責任的確定不能因為原告無法舉證而免除其舉證責任。原告在不能舉證證明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要求全體業主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原告鐘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師雷新平認為,這個判決各打了五十大板,但是并不代表公平。雷律師說,既然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了部分責任,為什么又判73戶業主一點責任都沒有。他在起訴書中就提到了,這起案件的舉證責任與一般的民事案件是不同的,應該適用于舉證倒置的原則,而不是由原告來舉證。具體理由,他將在上訴書中進行闡述。
被告業主律師:
結果在意料當中
對于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的73戶業主無責的判決結果,代理了好來居大廈46戶業主的廣東開物律師事務所的曾洛川律師認為,結果在意料當中。
曾律師說,他還沒有接到南山區人民法院讓他們去領判決書的通知,但是對于判決中關于73戶業主不需擔責的判決一點也不意外。“這是我們意料當中的,如果讓73戶業主承擔責任,那么將會讓更多的業主陷入恐慌。”曾律師說,雖然原告律師引用了《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但是舉證的責任應該在原告方,而不是被告的業主。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在沒有破案的情況下就追究73戶業主的民事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曾律師提到,目前國內關于高空拋物的判例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就判決業主承擔責任,而有的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中國還不是判例法國家,因此存在判決結果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結果也是正常的。總體來看,曾律師認為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于業主是否擔責的判決結果是公正的。
物業公司:
需研究后再表態
在好來居一案中,被告之一的深圳市錦峰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錦峰物業)被判承擔30%的責任,賠償原告22萬多元。對于這一判決結果,記者昨日與錦峰物業進行了聯系。據錦峰物業一審的代理律師介紹,目前錦峰物業由于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因此暫時不好發表觀點。
廣東開物律師事務所的曾洛川律師也是錦峰物業的一審代理律師,曾律師告訴記者,從他本人的觀點來看,他認為法院判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物業公司應該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從好來居一案的社會意義而言,曾律師也贊成物業公司方面上訴。曾律師認為,只有繼續討論下去,才能讓真理越辯越明,同時引起全社會對高空拋物問題的重視。
狀告73戶業主及物管索賠76萬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17時40分左右,兩原告之子鐘小雨與同學黃某放學后相約一同回家,在走至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界處的好來居大廈北側的人行道時,鐘小雨被一塊從高空墜落的玻璃砸傷頭部,后被立即送往深圳市南山區人民醫院急診搶救,急診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呼吸、心跳停止”,后因搶救無效于當日18時14分死亡。
原告鐘小雨的父母在起訴書中提到,因高處玻璃墜落受傷的事故發生后,作為好來居物業管理的責任人深圳市錦峰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南山公安分局及南山派出所進行了現場勘驗,保留了現場的客觀情況及相關證據。但截至起訴日,南山派出所、南山公安分局均未向原告給出玻璃是從具體哪一業主家掉落的書面調查結果。
起訴書稱,受害人鐘小雨是原告唯一子女,原告含辛茹苦將受害人撫育到10歲,鐘小雨的去世,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身體和精神傷害,并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本案各被告作為好來居物業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盡到相關管理職責,致使好來居物業上的玻璃發生脫落、墜落,造成受害人鐘小雨死亡的嚴重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各被告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累計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6萬元。
一審認為要求全體業主共同擔責無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場勘察工作記錄、公安機關調查的記錄,并結合發生事故的現場的地理位置分析,可以確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是出自“好來居”的樓上,本案屬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應當由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而涉案的樓房是一棟高層建筑,建筑物內每套房屋均有獨立產權,分別屬于不同的所有人,在本案中的各個被告除被告深圳市錦峰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外,分別是該棟樓北面的不同房屋的業主,并非該棟樓房的共有人,各被告之間均是獨立的主體,事發前沒有聯系,沒有共同的侵權合意,所以各業主不是共同的侵權人。從公共危險行為的角度分析,本案也不存在共同危險行為,因為本案事實上只有一件墜落物,也就是說每一戶都有可能有玻璃墜落,但僅僅發生一個行為,并不是每一家都發生了玻璃墜落的危險行為,而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前提條件是每位被告都實施了危險行為,故本案中各被告不可能實施共同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