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父債子償”,父母欠下的債務,由子女來償還一直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當債務涉及的數額巨大時,再由子女來償還是否真的合理?同時由子女償還的范圍又如何確定?上海遺產律師提示在我國繼承法中父債并不當然由子償。
蔣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對夫妻,他們在鎮上開了個小店,賣農資產品,也就是化肥、種子之類的。由于生意做得不是很順利,蔣先生去進貨的時候時常跟人家賒賬,從2009年到2012年,累計賒欠貨款達到了一萬五千多元。2012年底,蔣先生因病去世,這下供貨商急了,就多次上門催賬,但是周女士都拒而不見。于是供貨商就告到了法院。供貨商還了解到,蔣先生和周女士有一兒一女在外地打工,于是把蔣先生的兩個子女也列為被告,要求周女士和她的兩名子女共同償還賒欠的貨款。但是這兩名子女認為自己在外打工已經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繼承父親的遺產,做出了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把他們的遺產份額都留給了母親。雖然同屬一個家庭,但是父母和子女終究是不同的主體,誰欠下的債,就應該由誰來還。從法律的角度講,夫妻之間之所以存在共同債務,不是因為夫妻恩情,而是因為基于婚姻,雙方形成了財產共同體,有共同財產,但子女跟父母之間只存在血緣關系,是沒有共同財產的,只要不是他自己的行為導致的后果,就不該算到他本人頭上。最后,法院判決由周女士償還賒欠的貨款,兩名子女不用承擔償還的責任。
滬律網提示:對于債務的繼承,前提必須是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并且是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債務進行清償,即使是子女對父母的債務也是如此。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則也沒有義務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父債子償”的前提條件是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子女放棄繼承權的,則父債不由子償。本案中,蔣先生的子女已經放棄繼承權,同時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要由妻子周女士來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