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地審理案件,特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一)訴訟權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2、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有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文書的權利;
5、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要求重新鑒定、勘驗、補充調查的權利;
7、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8、有請求法庭支持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筆錄并申請補正的權利;
10、原告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對本訴予以承認或反駁提起反訴的權利;
11、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12、有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權利;
13、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內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二)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聽從法庭指揮,遵守訴訟秩序;
3、提供證據;
4、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二、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1、當事人應當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不提供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提供書面證據,應按時間或種類依次排列編號,并用標準A4紙裝訂整齊。
3、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取的證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線索。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5、在有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提供證人或證人證言的,應當說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住址、聯系電話。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預付證人出庭作證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償等費用。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7、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8、當事人舉證要求是,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不得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其他注意事項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秉公辦案是法院的職責。為促進人民法院廉潔執法,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特向訴訟當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項:
一、不準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賄、送禮和請吃。
二、不準為法院干警購置物品。
三、不準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法院干警說情。
四、不準為法院承辦人員和有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賄買他人作虛假證明。
六、不準誣告陷害法院干警。
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行賄錢物,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當事人如發現法院干警以權謀私、受禮吃請、索賄受賄、丁法裁判、欺壓群眾等問題,要及時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揭發控告。
上述事項,也適用于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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