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介公司同辜某及駱某簽訂《房產買賣協議書》,按照約定中介公司處理房屋漏水事宜后,辜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但雙方對該中介公司是否處理房屋漏水事宜完畢有爭議。法院審理時,雙方都提交了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最終,經二審調解,雙方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辜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半居間費用的調解協議。
2012年12月,某中介公司與辜某及出賣人駱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書》,約定駱某將思明區的一套房產賣給辜某。合同約定,某中介公司協助出售方處理房產漏水事宜,漏水事宜處理完畢當日,辜某應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含代辦費)合計2萬元。駱某將該房產交付給辜某后,辜某支付中介費5000元。之后,雙方對某中介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協助處理訴爭房產的漏水問題、漏水問題是否已經處理完畢產生爭議,某中介公司遂訴請法院判令辜某支付中介費。某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供照片和情況說明擬證明其已對房產的漏水問題進行處理。辜某認為中介公司并未配合處理漏水問題,并向法院提交漏水示意圖、照片、裝修費用等證據,擬證明房屋漏水問題在交房時仍存在,其為處理漏水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且現還存在漏水問題。雙方一直爭執不下,后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辜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半居間費用的調解協議。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認為:依法簽訂合同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履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某中介公司和辜某都提交自己一定的證據以證明各自對房屋漏水問題的表述的真實性,但涉及房屋簽訂合同時的漏水情況無法舉證,并且,現在房屋已經重新裝修,所以,辜某稱某中介公司沒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說法有待商榷。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滬律網提示:合同一旦生效,萬不能抱有草草履行合同義務的僥幸心理,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