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因為產生矛盾而導致簽訂的婚約無法實現,男方便以女方對婚約的無法實現存在過錯為由,向法院訴請女方及其母親返還彩禮,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當男女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男方所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在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主張返還的。
產某訴稱:其和被告芮某在2015年建立戀愛關系,后訂立婚約,被告芮某和其母親陳某要求原告給付彩禮50000元,2018年9月,原告通過母親的賬戶向兩被告交納了50000元彩禮錢。2018年10月兩人舉辦了婚禮,所有操辦婚禮的花費全部由原告方支出,花費巨大。但此后,原告偶然中發現被告芮某和其他男性關系曖昧,雙方發生爭吵,被告提出和原告分手,之后原告就發現被告芮某立刻和他人建立了戀愛關系。現雙方已經無法繼續締結婚約,被告應當如數返還原告借締結婚姻為名所收受的財物。同時,被告芮某系雙方無法締結婚約的過錯方,對于舉辦婚禮花費應由被告方予以返還。芮某、陳某辯稱:被告確實是收到了原告通過其母親轉賬的50000元彩禮,但是這50000元被告在收到之后大部分是用于了婚禮的準備以及婚禮舉辦之后原告與被告出國旅游共同消費掉了;原告的第二項訴請,返還因婚約支出的款項23180元沒有法律依據,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圍;被告陳某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案涉的50000元雖然說是通過原告的母親轉賬給了被告芮某的母親陳某,但是之后這個款項是用在了原告和被告芮某的身上,都是他們兩個使用的,被告陳某沒有使用過該筆款項,那么案涉的50000元彩禮返還也與被告陳某沒有關系。法院認為:產某與芮某準備結婚,產某按照本地習俗將50000元彩禮交給芮某的母親陳某,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芮某及其母親應當返還彩禮。關于返還彩禮的數額,結合雙方實際情況酌定。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舉辦婚禮后共同出國旅游,且在舉辦婚禮和出國旅游過程中雙方均有共同花費,故酌情由芮某及其陳某共同返還產某彩禮16000元。至于產某因婚約花費的其他款項,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返還的范圍,應由其自行承擔。雙方均稱系對方過錯導致雙方未登記結婚,但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本院均不予確認。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產某和芮某在簽訂婚約后因為矛盾的產生而不能按照婚約來締結婚姻,因此產某支付彩禮的目的就沒有實現,所以芮某應當返還彩禮給產某,但是考慮到產某對彩禮也有部分花費,應當法院酌定芮某返還部分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簽訂婚約后,男方如約給付彩禮給女方,如果雙方因客觀原因而導致無法按照婚約來成功締結婚姻的,那么女方所收受的彩禮就應當返還,至于是全額返還還是部分返還,往往是由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彩禮的花費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等因素來綜合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