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出軌的男方需要給女方一筆50萬元的安家費,然而男方一直拒絕支付,女方只好將其訴至法院,但是男方卻認為這50萬元是自己在離婚時受到女方的脅迫而不得以答應的,應當是無效的。上海離婚律師結合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指出,男方對自己的抗辯不能提供證據來證明受脅迫的事實,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當如約支付女方安家費。
李某訴稱,其與王某在協議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了:因王某在外有第三者,李某與王某自愿離婚,王某需要一次性支付給李某安家費50萬元。李某與王某離婚后,王某與第三者隨即結婚,但王某并未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給付李某安家費50萬元。李某認為王某當時急于和第三者結婚,故提出給李某50萬元安家費,現在離婚后,王某又表示不同意支付這50萬元了,屬于違約。故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給付李某安家費50萬元。被告王某辯稱,之所以與李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因為自己受到李某的威逼,當時他并不同意給付50萬元,也不想簽訂離婚協議書,但李某天天威脅他,如果不給這50萬元就要去他單位鬧,因此王某是迫于無奈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主張離婚協議書是受脅迫所簽,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王某提出的該主張。而且從王某在與李某離婚后隨即與他人結婚的事實來看,李某主張王某是為了與他人盡快結婚才同意給李某50萬元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信性。此外,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存在可變更、可撤銷和無效的理由及其他違法事實,故法院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予以采信。故王某同意給李某50萬元是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王某理應履行協議書的內容給付李某安家費50萬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50萬元的安家費,既然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被李某脅迫的情形,那么該離婚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王某需要按照其內容給付給李某相應的安家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如果男女一方想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的,那么就需要舉證證明自己在簽訂協議時受到了對方的欺詐或者脅迫,因為無論是欺詐還是脅迫,都會導致男女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違背了其真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