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大筆債務后失蹤,妻子被債權人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審理后認定涉案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女方無須承擔償還的責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到,隨著《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出臺,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進一步明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正是對這一司法解釋條文的總結。
原告劉某訴稱:被告譚某2017年陸續向其借款35萬元,并刷卡消費3萬元,多次催收后均未歸還,遂向法院起訴被告譚某與其妻子李某共同償還借款38萬元及其利息。庭審應訴的只有妻子李某一人,在答辯時不斷地訴說著生活的辛酸與苦累。原來夫妻兩人在2013年就已離婚,后回心轉意于2018年復婚生子。因譚某揮霍無度,欠下一身債務,已被數人訴至法院,現獨自逃離杳無音訊,法院一張傳票送達時才明白自己的丈夫已經是法院的“常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譚某在原告劉某處陸續借款35萬元并出具借條,至今未歸還分文,其應當承擔償還責任;另3萬元因舉證不能,不予支持;又因涉案借款發生在兩被告離婚登記之后、復婚登記之前,屬于被告譚某個人債務,被告李某不應承擔本案還款責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雖然譚某和李某仍然存在婚姻關系,但是劉某所訴稱的債務系譚某和李某在登記復婚之前,而且譚某所借的債務也沒有用于其和李某之間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從時間和債務的用途來看,涉案債務屬于譚某的個人債務,李某不負有償還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并不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