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多次家暴妻子,并且還存在出軌行為,雙方已經分居四年多。去年的時候,妻子向法院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但是,如今妻子再次起訴離婚,法院仍然以夫妻感情存在和好可能為由駁回了離婚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子張某2由被告撫養,婚生女張某3由原告撫養,互不承擔撫養費;3、判令夫妻共同共有的轎車(暫定10萬)歸被告所有,車貸由被告償還;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后開始共同生活,于2014年10月21日登記結婚。共同生活期間生育女兒張某3和兒子張某2。因雙方在互不了解的情況下就草率結婚,被告經常生氣吵架,爭吵期間,被告多次打罵原告,被告還存在婚內出軌行為,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9年6月份分居至今,分居期間,雙方沒有任何聯系。原告于2022年3月份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向法院訴請離婚。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原被告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登記結婚,婚姻基礎尚可。婚后,原被告本應相互珍惜,彼此呵護,共同承擔起經營家庭生活的責任,但由于雙方缺乏必要的理解和信任,經常因生活瑣事生氣,有時打架,致使兩次離婚訴訟的發生,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基于原被告結婚多年,又生育一子一女,維系夫妻關系的感情基礎依然存在,只要雙方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方式和途徑,加強溝通交流,增進理解信任,和好仍有希望。故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有效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不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1離婚。
問題1:法院為何判決不準予離婚?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法院以原告的舉證不足為由,認定原被告之間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故而判決不準予離婚。
問題2:如果原告能證明被告出軌和家暴,法院是否會支持離婚?
律師指出:如果原告能舉證證明被告出軌且家暴,那么就屬于上述法條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且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原告還有權向被告主張精神損失賠償。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師提醒到:本案亦引起了網友們的廣泛關注,有指責法院的判決沒有人情味,強行要讓沒有和好可能的婚姻繼續延續下去,更有甚者可能會對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隱患。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院的判決是需要證據的,如果原告能進一步舉證證明自己訴請的情況,那么法院是會支持離婚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