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父親去世之前,留下遺囑交代其名下房屋歸王先生繼承,存款歸王先生的妹妹繼承,立遺囑時由一名親友代寫,王先生和妹妹在場見證。父親去世后,王先生的姐姐回來因遺產繼承問題與王先生和妹妹發生爭執,她認為王先生和妹妹是遺產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應當屬于無效。請問律師,王先生和妹妹能否作為父親的遺囑見證人?該遺囑是否有效?
律師解答:
我國《繼承法》第17條對代書遺囑的生效要件作了規定,即“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從該條可以得知,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均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但是,《繼承法》第18條也明確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因此,王先生和您妹妹都是遺囑繼承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此王先生父親的這份遺囑是無效的,王先生的父親的房屋、存款等遺產應當依照《繼承法》由法定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