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是施行。該法從法律的層面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了防止,為切實保護家庭成員中的弱勢人群提供了法律的依據。實際上,在《反家庭暴力法》頒布之前,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法律對家庭暴力問題都有零散的規定和保護,最為嚴厲的莫過于刑事處罰。
下面滬律網的上海刑事律師為大家從刑事犯罪的角度分析一起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
【案情】
郁某和江某是夫妻關系,兩人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因瑣事和一些經濟問題,兩人經常發生爭吵。
2015年某日,郁某和江某又因經濟問題發生激烈的爭吵,郁某要求江某把存放在江某處的共同存款拿出來,但江某認為郁某拿錢是要去亂用,就是不給郁某。
一怒之下,郁某把江某關在家中臥室里,表示不把錢拿出來,就不江某其出門。幾天后,江某的父母因無法聯系上女兒,遂向公安報案。之后,警察在郁某發現已經被“軟禁”了5天的江某,這才把江某解救,而郁某也因此被刑事拘留。
【律師觀點】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郁某的行為已經不是簡單的家庭內部暴力問題,而是構成了刑事犯罪,在刑法上,郁某的行為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律師分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所謂的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公民有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身體自由權,該權利是公民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了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刑法對于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并沒有身份上的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也就說限制家庭成員的身體自由權同樣構成非法拘禁罪。
郁某將江某“軟禁”在家里,剝奪了江某的人身自由長達5天,其的行為超越了《刑法》的底線,構成犯罪,至于他們兩人存在夫妻關系,則完全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判決】
最終,法院認定郁某構成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
【結束語】
“清官難斷家務事”一般情況下,家庭問題、家庭矛盾法律很難進行干涉,但任何事都有一個“度”的問題,超越了“度”法律就可以管了!為此,上海刑事律師奉勸大家,遇到家庭矛盾以和平調解為主,如果實在無法調和的,可以尋求司法幫助,千萬莫要抱著“家庭內部問題,內部解決”想法,通過實施家庭暴力的手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