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的一份遺囑引發繼承糾紛,法官哥哥和律師弟弟等人三上法庭,知法懂法的兄弟間展開了一場“大比拼”。
父親生前遺囑 引出繼承糾紛
柳州市老干部翁某和妻子許某生前分得一套福利房,建筑面積120多平方米。1992年,許某病故。翁于1993年12月向柳州市老干局購買了該房的部分產權。購買時,翁依房改政策享受了其妻的工齡折扣補貼。1995年10月,翁將部分產權轉為房改私產。一年后,翁某與趙某登記再婚。2000年3月,翁病重時立下遺囑,將房屋大部面積交由在法院當法官的二兒子繼承,余下的18平方米則由再婚妻子趙某“住到壽終止”,該遺囑經柳州市第二公證處作了公證。
當年4月,翁某病故,料理完父親的后事,當法官的老二在大哥、小妹及當律師的小弟面前出示了父親的遺囑。兄弟姐妹們當即對這份遺囑不予認可,由此引發糾紛。同年8月,老二和繼母趙某將大哥、小妹和小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父親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判決認定 房屋屬于共產
2001年3月,柳州市城中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訟爭之房屋屬房改私產,具有福利房的性質。翁某按房改政策購房時,雖然其妻許某已去世,但其作為購房職工配偶的工齡折扣補貼已隨購房進入購房款項之中,這種工齡折算補貼應視為一種財產權利,作為許某與翁某共同購房處理,故訟爭之房應作為翁與許的共同財產。由于許已去世,該房發生法定繼承,翁某及其4個子女各繼承許某所占份額的五分之一。翁在遺囑中處分他人所有財產部分應無效。
法院還認為,翁某在公證前的代書遺囑及公證筆錄中,對后妻趙某所居住房屋一間處分的真實意思,是指趙可擁有該房屋的使用權,而非繼承權,故法院對趙提出的應當按公證遺囑確認其擁有一間房間繼承權不予支持。同年4月,城中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老二繼承房子88余平方米,被告大哥、小妹和小弟各繼承12余平方米;原告趙某對原告老二繼承范圍內的房屋擁有18平方米(一間房間)的終生使用權。
一審判決后,老二和繼母不服,向柳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撤消一審 確認遺囑有效
柳州市中級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被繼承人翁某向單位申請購買該房時,其妻許某已在此前病故。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訟爭之房應為翁某的個人財產。翁生前通過公證立遺囑將該房指定由法定繼承人老二繼承其中的107余平方米,后妻趙某繼承18平方米,法院予以認定。二審期間,上訴人老二考慮到其父在購買該房時享受了母親的工齡折扣補貼,以及該款已用于購房的這一事實,念及與三被上訴人的兄弟姐妹之情,自愿補償給三被上訴人2.1萬元。據此,二審法院于2001年9月撤消一審判決,將訴爭之房判歸老二繼承107余平方米、趙某繼承18平方米;上訴人老二補償給被上訴人大哥、小妹和小弟各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