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居期間基于男女朋友關系,一方能非常容易地接觸到對方的財物,或銀行卡之類的東西,也會知道相應的銀行卡密碼。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拿走對方的財物,或者持對方的銀行卡到銀行取走錢款,這樣的行為構成盜竊犯罪嗎?
【案情】
李某與胡小姐是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在交往了一段時間后開始在外借房同居。2015年2月至5月期間未經胡小姐的同意,李某多次擅自在出租屋,胡小姐的背包內將胡小姐的銀行卡取走,并利用事前獲悉的密碼,先后三次在銀行取款機上取款計2萬元。
胡小姐發現銀行卡內存款被取走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數日后,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
【評析】
未婚同居關系是男女之間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摻雜一定的情感因素。基于男女朋友關系,一方占有、使用或接觸另一方的日常生活用品和財產,這樣的情況有別于一般人同居之間的個人財產私有,也不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共有,具有一定的混同。
當發生同居一方不問自取對方財物的行為,對行為人主觀心態難以從簡單的客觀行為中推斷。被害人事前同意被告人取用其財產,日后雙方反目,報警欲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情形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對于此類案件是否構成犯罪,司法機關處理起來是非常謹慎的,一般不做作為刑事案件追究責任,但并不是說這樣的情況就一定不構成犯罪,當符合法定的盜竊罪構成要件時,司法機關也能以盜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未婚同居一方不問自取對方財物是否構成盜竊罪,上海刑事律師建議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判斷:
一是盜竊罪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未婚同居關系中,不問自取對方錢財,不影響盜竊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二是未婚同居關系中,雙方未事前約定財產屬共有關系。同居雙方的財物所有權仍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保護的法益。
本案中,雖然李某與胡小姐是同居關系,但并不代表李某就可隨意取用胡小姐的財物,況且雙方之間的財產并未形成共有的關系。即使李某事前獲知胡小姐的銀行卡密碼,但錢款并未脫離胡小姐的占有,李某的私自取走胡小姐錢款的行為侵犯了胡小姐對自己錢款的所有權。李某事前未征得被害人胡小姐的同意,事后也未告知胡小姐,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客觀方面;直到被抓李某也沒有歸還款項的意思表示,其主觀上亦具有非法占有錢財的故意。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李某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銀行卡,并取出銀行卡賬戶存款計2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以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
【結束語】
雖然未婚同居一方不問自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法律上一般不認定為盜竊罪,但在對方不知情情況下,私自處分他人財物,也是可以構成盜竊罪的。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案件具體分析,加以甄別。上海刑事律師建議同居生活中的男女們,一定要明白同居有別與夫妻,對方的財物不是你自己的財物,未經許可不能隨便取用,一旦跨越雷池,將釀成大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