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1)買賣不破租賃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2)簡而言之就是租賃物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合同法第229條規定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合同法第230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買賣不破租賃的構成條件:
(1)租賃合同有效;
(2)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互易、贈與、投資、繼承、遺贈、企業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動。
(3)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形
A、租賃物被沒收、征收的;
B、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
C、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4、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于“動產”。
“租賃”,依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一條款并沒有對租賃物進一步設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從字面看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可以適用“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原則。但是當我們將這個概念運用到229條的時候,不禁會發現,如果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的動產也適用第 229條,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有悖于現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條中租賃物一詞,應限定于不動產,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習慣是這樣做,但也沒有法律條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