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裝修房屋造成室內甲醛超標,法院判決裝修公司承擔租房費用。
本案中,前后兩次檢測結果不同,法官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應由裝修公司就其行為與房主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若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
室內甲醛是否超標 兩份報告結果不同
針對同一房屋進行的空氣質量檢測,相隔半年結果迥然相反,究竟哪一份檢測報告更具有證明力?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證據優(yōu)勢原則作出判決,裝修企業(yè)全筑公司應對業(yè)主李女士不能入住房屋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賠償李女士在外的房屋租賃費用59000元,修復因檢測造成的房屋損壞。
2002年3月,李女士與全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家庭裝飾裝修施工示范合同》,委托全筑公司裝修位于淮海西路288弄的一套住房。四個月后,房屋裝修完畢,李女士一家三口入住。但沒過多久,李女士便感覺房間內的空氣始終存有異味,為此,她多次找到全筑公司進行交涉。2003年7月13日,全筑公司同意李女士一家搬離房屋,并安排三人入住酒店式公寓,支付了一個月租費10410元,同時,又委托徐匯區(qū)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對房屋內的空氣質量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客廳及兒童房的甲醛濃度超標,但主臥的甲醛濃度未超標。
之后,李女士一家就一直在外租房度日,每月僅租金就要花費8000余元。由于雙方始終未能就房屋的整改措施以及責任承擔事宜達成一致,全筑公司拒絕支付李女士等三人在外租房的費用。無奈之下,李女士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全筑公司賠償自己在外租房損失71000元,并修復因檢測導致的房屋損壞。
法院審理過程中,全筑公司申請對房屋的空氣質量重新檢測,在搬走由李女士等自購的家具和衣物、書籍后,第二次的檢測結論為甲醛釋放量均未超標。
全筑公司認為,第二次檢測是針對自己的裝修進行的,排除了相關干擾因素,其結論較前次檢測更具有可信度。而根據該檢測結論,自己為李女士進行的裝修行為不會造成甲醛超標。
庭審中,法院注意到,第一次檢測是在攝氏37度下進行的,第二次檢測則是在攝氏15度下進行的,對此,負責第二次檢測的工作人員到庭接受了雙方的質證,他們表示,溫度和通風狀況對整個檢測結果會產生較大影響。
法官說法
根據檢測人員的當庭陳述,有充分理由相信溫度、通風等因素會改變室內空氣中甲醛的濃度。因此,雖可確定在第二次檢測時,系爭房屋空氣中的甲醛濃度沒有超標,裝修所用材料的甲醛釋放量合乎標準,但無法確定在第一次檢測后至第二次檢測期間,系爭房屋空氣中的甲醛濃度沒有超標,裝修所用材料的甲醛釋放量亦合乎標準,而李女士的相關損失卻是在此時間段發(fā)生的。同時,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空氣中甲醛濃度的超標是由李女士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相比之下,第二次的檢測報告針對第一次檢測報告并不形成證據上的優(yōu)勢。從目前主流的環(huán)境污染科學理論可知,室內空氣中的甲醛主要來自于用作室內裝飾的膠合板等人造板材以及人造板使用的膠粘劑。因此,有理由認為全筑公司的裝修行為與系爭房屋空氣中甲醛濃度的超標,被上訴人因此遭受相關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應由全筑公司就其行為與李女士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若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全筑公司所舉證的第二份檢測報告卻不具有證據上的優(yōu)勢,它既無法證明裝修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也無法證明甲醛污染的事實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同時,全筑公司又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存有法定的免責事由,故其應就此賠償李女士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