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房屋租賃期限的規定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并在租賃期滿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并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房屋轉租合同的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的剩余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李某與王某簽訂房屋轉租協議書,約定:李某將其承租房屋中的東側三間正房轉租給王某,使用權46年,租金28000元,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所租房屋的使用、翻新、裝修等由王某負責。
2007年,李某以轉租違反合同法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轉租協議無效并返還給王某全部租金。王某認為: 該租賃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