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今年32歲,其丈夫黃某已45歲,兩人均系再婚。吳某與前夫尚未生育便已離婚,而黃某與前妻已有一個男孩,并已結婚生育有一孫子。吳某與黃某結婚不久便懷孕,但黃某認為自己孫子都有了,再生育小孩覺得難堪,便極力阻止吳某生育,并強迫吳某將小孩打掉。去年吳某再次懷孕,但黃某仍不愿意要小孩,強行與吳某同房,導致吳某流產。
吳某認為黃某沒有考慮其的感受,與黃某爭吵兩次后離開黃某家,兩人之間互無聯系,2015年1月19日吳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與黃某的再婚是兩人經過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決定,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決駁回吳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吳某與黃某兩人之間無任何聯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2015年10月12日,吳某以兩人確已無法和好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黃某離婚。案經調解,黃某不同意離婚,亦不同意吳某生育小孩。
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應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被告黃某阻止原告吳某生育小孩,導致尚未有過生育的吳某生育小孩的愿望無法實現,確對原告吳某及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傷害,況且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兩人之間互無聯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夫妻感情應認定為已完全破裂,原告吳某的離婚主張,事實清楚,理由充分,遂依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