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多和流動人口的擴大,城市公、私房租賃情況十分突出。但是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條件,也不是所有的產權人都能出租自己的房子。根據有關規定,下列10種情況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1. 凡新建住宅, 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賃許可證的房子不能出租;
2. 不具備"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子不能出租;
3. 產權共有的,在共有人意見不一致和產權權屬有爭議的房子不能出租;
4. 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和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不能出租;
5. 租用房管部門的公有住房或其他企事業單位"自管房"房屋不能出租;
6. 未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現住的全部或部分房屋不能出租;
7. 已經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出租;
8. 未經國家規劃部門批準的違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無證房"不得出租;
9. 有倒塌危險的破舊房屋或臨時建筑不準出租;
10.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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