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承租人只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即使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確實使房屋的價值增加,其裝修行為仍然構成對出租人的侵權,出租人可以選擇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而承租人則必須承擔上述責任。不過,如果租賃期滿,出租人收回房屋后未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同時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仍然使房屋的價值增加,且出租人實際得用了裝修,比如出租人將房屋及裝修又加價出租給他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對其作價補償。
如果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征得出租人同意,這只是意味著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是合法的,但對于裝修物的處理仍要看具體情況:
(1) 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對裝修物的處理事先有明確約定或者事后經協商達成一致,應當按照約定處理。
(2) 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對裝修進行約定,但對裝修物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事后也未達成協議的,如果裝修物可以拆除,且拆除后不會導致裝修物價值的嚴重減少,則可以讓承租人予以拆除;如果不宜拆除,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對承租人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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