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負責人介紹,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注資、發行債券、商業銀行信貸、公積金貸款、住房租金等方式籌集。
在退出機制方面,一是公共租賃房以5年為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房后,可以退出公共租賃房;二是業主住滿5年后,可以成本價+銀行利息購買自住(其中成本價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綜合成本,并交納部分稅費),購房時可選擇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繳納租金。公共租賃房不得上市交易,購買人需要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隨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三是用虛假信息騙取公共租賃房租住,將強制要求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