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欲買下某套住宅進行出租,一切順利,沒想到過戶期間該套房子市價大漲,原業主方先生竟以租客有優先購買權的理由令買賣合同無效。以為撿到大便宜的柳先生落得空歡喜一
柳先生欲買下某套住宅進行出租,一切順利,沒想到過戶期間該套房子市價大漲,原業主方先生竟以租客有優先購買權的理由令買賣合同無效。以為撿到大便宜的柳先生落得空歡喜一場。
案例幾個月前,柳先生看中了白云區某地段的一套房子,主要是因為附近板塊樓價已經居高不下,而該地段的住宅卻保持 低谷 ,柳先生因此判斷在未來的幾個月里,該地段的物業將有較大的升幅。于是,柳先生很快以60萬元的成交價與業主方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
然而,在辦理房屋過戶期間,該地段的房產升幅驚人,本來成交價為60萬元的房子竟然狂升了近10萬元!方先生改變主意不想把房子賣給柳先生,于是與租客合作,向柳先生提出自己未將出售消息告知租客,租客擁有購房優先權,現租客要求購買該套房產,自己與柳先生的合同無效。
柳先生也無計可施,最后只能解除買賣合同,自己獲得方先生退回的定金。
律師點評: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羅德旭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賣人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承租人房屋買賣的具體情況,出賣人未告知的,承租人如有能力購買該房,有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同等條件的優先購買權。
如果買賣合同無效,那么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也不排除一種可能,就是賣家因房價上漲高而不想出售該房,故意簽訂虛假租賃合同,以此來對抗買賣合同。如果是故意捏造虛假合同,只要買房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租賃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的,就可以主張該租賃合同無效,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